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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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发布时间:2020-04-06 17:36       浏览次数:495次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3月19日消息,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广大中小企业带来了严峻考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从国家到地方陆续推动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现将主要政策措施梳理形成指引,供参考。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为了应对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解决企业的资金压力,全面、快速、有效地扶持中小企业渡过危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逐步实现良性发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重点保障企业的财税支持。一是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通过再贷款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鼓励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二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一是阶段性(3-5月)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湖北地区免收)。二是进一步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与清欠工作力度。一是政府采购可向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倾斜,及时支付采购款项。二是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

    (四)推动减免企业房租。推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企业对承租的中小企业阶段性减免房租,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器、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房租、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可对让利小微企业的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给予补贴。

    二、提高金融可获得性

    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没有“血液”的中小企业寸步难行。疫情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的“贫血”程度更加严重,生存环境更加严峻。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一是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达到考核标准的银行定向降准,支持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二是增加5000亿元普惠性的再贷款、再贴现,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三是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并免收罚息。五是通过贴息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六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二)优化融资服务。一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推进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二是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可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三是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三)强化直接融资支持。一是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二是引导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尤其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

    三、畅通要素市场流通

    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既关系到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意义重大。打通人流、物流赌点,放开货运物流限制,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的去是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为帮助企业有序复工、高效复产,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障防控物资需求。一是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尽快高效复工复产,做好防控物资储备工作。二是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防控物资实际需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所需的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

    (二)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2-6月,对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尽可能降低天然气价格水平。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可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国有供电供水企业对疫情期间欠电费、水费的中小微企业不断供、不收取滞纳金。

    (三)保障企业网络通信畅通。运营商在疫情期间要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优化信息通信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四)保障企业运输需求。畅通交通运输通道,不得出现自行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可为疫情救援人员、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发放特别通行证,确保车辆的安全快速优先通行。

    四、支持企业复工稳岗

    保就业就是保民生。为对冲疫情对企业复工稳岗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复工需求,在落实好《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畅通企业用工供需对接机制。一是引导企业用好各类人才信息供需对接平台,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二是精准摸查企业用工需求,协调企业间暂时性员工共享,加强企业需求与本地富余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的精准对接,帮助企业满足阶段性用工需求。

    (二)促进返工人员及时到岗。一是制定组织务工人员返岗方案,可运用信息化“行程证明”“健康码”等手段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帮助企业做好员工返岗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可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专车(专列)运输服务。

    (三)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岗位培训。一是鼓励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国家级培训平台提供的视频课程、电子书等教学资源,提升员工职业技能与专业素质。二是可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开展培训给予补贴。

    (四)减轻企业用工负担。一是2月起,可阶段性(最长不超过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最长不超过5个月)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依规返还部分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疫情给中小企业既带来了危机,也带来了机遇,为帮助中小企业化危为机,提升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营造“大手拉小手”发展生态,采取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一是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鼓励互联网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办公服务。二是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二)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一是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二是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三)支持中小企业加速转型发展。一是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形成梯度培育体系,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二是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协同创新。

    (四)积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推动在线娱乐、在线教育、在线办公、远程医疗、生鲜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中小企业发展。

    六、构建优良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土质好不好、肥力足不足,直接影响企业发展质量。为帮助企业松绑减负,让中小企业轻装前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压缩复工审批办理时间。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

    (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临时管制措施和不合理的证明、收费等规定。简化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办理手续,尽可能网上办理政府涉企事项。

    (三)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合并、精简检查抽查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

    (四)畅通企业问题反映渠道。通过开设专栏集中受理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难题,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及反馈方式,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七、推动参与国际市场

    受原材料供应不足、国际物流不畅等因素影响,一些外贸型中小企业面临无法按时完成订单、货物难以按时送达等问题。为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损失,便利贸易,巩固海外市场,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帮助中小企业恢复出口订单。一是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二是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三是可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落实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可协商再延期。

    (二)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

    (三)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

    (四)降低进出口环节通关成本。阶段性减免滞报金和滞纳金,对关税保证保险及加工贸易核销、结转、内销等业务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

    八、持续优化公共服务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引导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企业政策申报、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以达到“借外力纾内困”的效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协调落实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协调落实力度,采取“企业管家”“复工复产联络员”“企业服务包”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查,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二)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线上服务。一是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服务产品。三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线上培训力度,通过“企业微课”等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

    (三)引导社会力量服务中小企业。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协助中小企业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近日,北京市建委印发了《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为支持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市建委公开发布的重点工程项目(180个)的建设单位作为投保人,可投保复工综合险。被保险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标准如下:

    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员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期间,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60万元/人;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程度进行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

    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50万元,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该项赔偿仅针对施工单位。

    通知原文:

    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本市重点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减轻疫情对一线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复工综合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投保的方式,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单位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复工综合险落地工作。

    第三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保险补贴经费,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复工综合险保费给予补贴。

    第四条复工综合险补贴经费支持的投保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复工综合险工作。

    第二章保险产品

    第六条保险公司设计的复工综合险产品,应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复工综合险应包含以下赔偿责任范围:

    (一)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伤残;

    (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三)因疫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

    (四)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

    (五)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隔离费用。

    第八条复工综合险对参保单位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员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期间,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60万元/人;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程度进行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

    (二)在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100万元。

    (三)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企业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50万元,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该项赔偿仅针对施工单位。

    (四)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对于停工停产期间支出的员工工资,保险公司按照每人每月最高6000元进行赔偿,其中非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14天,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五)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员工强制隔离工作,导致企业实际支出的隔离人员食宿、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每次事故每人最高1000元进行赔付。

    (六)以上(三)、(四)、(五)项责任范围的累计赔偿限额合计50万元。

    第九条复工综合险的保险期限为3个月,在保险责任期限内,除《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解除本保险。后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根据保险责任设置不同免赔,其中针对“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导致死亡、伤残”的赔偿不设免赔额;其他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复工综合险的保险费按工程项目计收,每一工程项目保费为定额10万元,每个项目限投保1份。

    第三章承保模式及要求

    第十一条复工综合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牵头保险公司和6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

    第十二条参与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京设立有分公司,能够以在京分公司作为共保参与主体;

    (二)在京具备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服务能力可以覆盖本市城区、乡镇;

    (三)具有政策类保险项目的承保经验;

    (四)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亿元;

    (五)近3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在京分支机构近3年在从事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疫情期间,为提高推行效率,参加共保的保险公司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商择优遴选。牵头保险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共保体公司中,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基础好、服务能力强、分支机构数量多、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高、市场份额排名靠前的原则,优中选优,遴选1家作为共保体的主承保方。

    第四章保费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十四条保费补贴对象应为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开发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疫情防控期间投保的复工综合险保单,按照全额保费的50%进行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后,可以委托牵头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补贴申报并代为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第五章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使用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支出使用工作,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参与服务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政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及相关数据保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一年。

    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对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痛点、难点问题,发挥保险社会化、专业化的风险管控与保障功能,积极稳妥开展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复工综合险)工作,有效降低企业复工风险,增强企业信心,充分展现“政保合作”在新时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作为、新担当。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投保的方式,多方协同推进复工综合险落地工作,提升复工复产企业风险保障能力。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复工综合险的开展工作。

    二、保险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

    为支持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开发布的重点工程项目(180个)的建设单位作为投保人,可以投保复工综合险,以重点工程项目为投保对象,每个项目保费10万元,赔偿限额300万元,保险期限3个月。在保险责任期限内,除《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解除本保险。后续复工综合险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延期。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每个项目限投保1份,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贴。被保险人限定为重点工程项目上复工复产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二)赔偿标准

    1、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员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期间,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60万元/人;导致残疾的,按照伤残程度进行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

    2、在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100万元。

    3、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企业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50万元,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该项赔偿仅针对施工单位。

    4、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对于停工停产期间支出的员工工资,保险公司按照每人每月最高6000元进行赔偿,其中非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14天,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5、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中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员工强制隔离工作,导致企业实际支出的隔离人员食宿、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每次事故每人最高1000元进行赔付。

    6、以上3、4、5项责任范围累计赔偿限额合计50万元。

    (三)免赔设置

    针对“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导致死亡、伤残”的赔偿不设免赔额;其他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三、企业投保及理赔流程

    考虑到疫情影响,为让建设单位体验便捷的保险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和接触,复工综合险的承保和理赔均采用线上服务模式,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完成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状况提供线上绿色通道赔偿服务。

    (一)投保流程

    1、建设单位根据本通知附带的二维码扫码进行投保,按照要求填写单位相关信息,打印投保单,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拍照上传系统;

    2、完成线上投保后,建设单位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缴纳自担部分的保费;

    3、保险公司向建设单位发送承保信息、电子保单及发票。

    (二)理赔流程

    1、因疫情影响,参建单位出现员工被隔离、送诊或经营场所被政府封闭时,向保险公司24小时接报案电话或项目服务专员报案;

    2、保险公司指导参建单位准备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患病员工信息、政府隔离文件”等必要材料;

    3、参建单位线上提交理赔材料,同时向保险公司寄送理赔材料原件;

    4、保险公司加快线上审查时效,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四、补贴政策及发放方式

    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参保保费按照50%比例进行补贴。

    投保单位投保时,仅需支付自行承担的50%保费,剩余50%保费补贴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不必全额支付保险费后再自行申请补贴。

    保险公司代为申请补贴应提供材料并加盖公章包括:

    1、复工综合险保单复印件;

    2、投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补贴申请流程及资料要求

    (一)申请流程

    1、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及保费补贴政策确认申请补贴材料齐全。

    3、发放补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将补贴保费划入牵头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二)申报资料要求

    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不再受理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把实施复工综合险作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的重要内容,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保障复工综合险工作稳妥、有序、高效推进。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工作,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

    住建部门要提供投保单位的相关信息,做好保费补贴的确认及发放工作,专款专用。

    投保单位要强化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自觉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各承保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承保责任,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探索电子保单等线上服务模式,方便企业投保和理赔。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北京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强化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工作,切实防范聚集性传播风险,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制定以下措施。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疫安全要求。坚持防疫在前、有序复工。督促企业根据首都之窗和市疾控中心网站集中公布的分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履行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工厂、工地、楼宇、食堂、宿舍等场所防控要求,使用“北京健康宝”每天检查员工与防疫相关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各区疾控部门报告。实行街道和楼宇物业“双楼长”制,核定企业每日上班人员上限,提倡错时上班、轮流到岗、居家办公等灵活办公方式,进一步降低人员密度。市、区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企业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可通过12345服务热线咨询和反映疫情防控具体问题,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及时做好解答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二、努力协助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建立口罩、体温探测仪等必备防疫物资市、区两级政府供应保障机制。积极推动市场渠道有效恢复,逐步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防疫物资需求,对有防疫物资特定需求的企业,建立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服务机制,各区服务保障不足部分可向市物资保障部门申请补充。市、区财政、金融部门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和供应提供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三、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按照严格进京管理协调机制要求,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远端管控,引导人员有序进京,坚决防止高风险人群进京。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制,精准摸排用工需求,向本市及疫情低风险劳务输出省区市特别是对口帮扶地区推送企业招聘信息,组织线上招聘、远程面试。为成规模、集中返岗务工人员制定返京计划,交通、铁路等部门协调安排开通专车、专列,实现务工人员“出”“行”“到”点对点无缝衔接。推广“就业超市”急聘在线平台,服务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推广“HELO共享用工”平台,服务企业间“调剂用工”或“共享用工”,解决暂时性用工缺口问题。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市交通委、中国铁路集团北京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

    四、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协调运行。系统梳理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需求,充分利用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京津冀区域内重点配套企业恢复生产。推动京津冀区域健康码规则互认机制,开展疫情数据共享。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协调其他省区市相关配套企业复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搭建复工复产产业链需求对接平台并开通手机客户端,服务企业发布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等供需信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京津冀协同办、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物流和交通保障。组建包括100余家货物运输企业、1000余辆各类货运车辆的应急保障车队,在首都之窗公布具体对接信息,为企业复工复产运输需求提供应急保障。上线“北京定制公交升级版”微信小程序,推出“复工定制公交”,为企业提供线上预约、快速直达的定制公交通勤服务。完善慢行系统,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清洁消毒,鼓励企业员工骑车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交集团、各区政府)

    六、服务好企业基本用餐需求。在首都之窗公布并更新本市具有“点对点”配送能力的食材供应配送企业、蔬菜直通车企业名单,为企业提供常规配送或应急采购服务。分批推荐公布提供餐品外送服务的餐饮门店和具备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名单,帮助企业精准对接餐饮服务单位,根据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餐品。搭建食材采购、团体订餐在线服务平台,组织蔬菜配送企业、餐饮企业入驻,为复工复产企业食材采购、集中配餐和商务楼宇员工团体订餐提供高效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七、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员工临时住宿问题。鼓励市管企业全资、控股的经济型酒店以优惠价格为外地务工人员提供临时住宿服务,将内部培训中心作为集中医学观察点,市财政给予适度奖励。各区利用辖区内已经具备交用条件、尚未分配入住的整建制公租房(安置房),以低租金、短租期的方式为驻区企业提供临时宿舍、周转住房和集中医学观察点,产权单位与有关企业签订临时用房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房屋安全、疫情防控、租金标准、期满腾退等权利义务。各区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具备员工集中住宿条件和医学观察设施、价格相对优惠的酒店名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鼓励企业采取网络办公。在首都之窗分批发布网络办公服务商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的远程办公和视频会议等服务产品,继续推动更多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期间临时优惠服务。支持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购买云服务、协同办公软件,免费或低成本提供给入驻企业。组织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疫情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家庭宽带用户提供免费宽带或免费提速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资中心)

    九、让快递服务更加安全便捷。支持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快递网点正常经营。严格落实企业员工“上岗必检”“归班回检”等疫情防控措施,优先为一线快递、外卖人员配备防护物品。社区(村)积极利用内外闲置空间,增设智能快件箱等无接触配送设施,允许和规范快递、外卖人员进入社区(村)利用无接触配送设施进行配送。指导快递、外卖企业相对固定各社区(村)配送人员,向社区(村)报备并办理出入手续。(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十、加强企业复工复产风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推出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将承接本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损失纳入保障范围,市财政在疫情期间对保费给予50%补贴,保险期限不超过3个月,后续根据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期限。(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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